同居所生子女谁来抚养? 法院这样判决:谁更有利于小孩成长就由谁抚养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翁远明)男女朋友感情走到了尽头,谁也不想抚养同居时生下的小孩,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如何处理?梅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双方可协商抚养,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
同为90后的张伟和刘玉(文中人名为化名)是小学、初中同学,两人于2016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3月开始过起了同居生活,由于双方都未达法定婚龄,所以一直未正式登记结婚。两年后他们的孩子小君出生。然而爱情的甜蜜敌不过油盐柴米的繁琐,在同居的日子里双方经常争吵、闹矛盾,最终双方都同意分手。对于年幼的小君归谁抚养,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小君一直住在张伟家,由张母帮忙抚养。由于张伟和刘玉都表示自己要打工,无固定收入,居无定所,无法抚养小孩,于是张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刘玉的同居关系,由刘玉抚养小君,他会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和刘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双方对同居期间生下的小孩都有抚养义务,由于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结合小孩现状现在由张伟母亲帮忙抚养,以及刘玉既无固定生活来源、也未有固定居所的情况,认为由张伟一方来抚养的话对小君的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判决小君由张伟抚养,刘玉每月负责600元的抚养费。
办案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在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情况下,法院从保护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家庭环境、工作条件、工资收入等具体情况,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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