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新政释放多重红利

梅州日报 2020-05-16 07:49

当前,梅州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的大背景下,实施“三旧”改造将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梅州市拓展城市建设空间的新途径。因此,出台《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理顺“三旧”改造相关模式和操作流程,有利于推进梅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有效释放大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

●本报记者刘晓娟

完善收益共享机制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三旧”改造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理顺“三旧”改造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和收储补偿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各利益主体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同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逐步化解梅州市多年来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快理顺土地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规定,自行改造的工改经营性项目需无偿移交15%的公益性项目用地。此举将有利于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的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生,实现梅州市高质量、全方位的发展。

《办法》还明确,要根据项目类型差异化制定地价计收与补偿标准。“工改工”改造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工改商”类项目,按照新用途市场评估价减去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后差额的40%计收地价款。旧村庄、旧城镇改造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0%计收地价款。

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推动旧改工作落地

《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一制度的创新,一是推动解决了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复杂、耗时长的问题;二是适当放宽了规划修改门槛,推动解决了部分用地因不符合规划而无法实施改造的问题。

制定多种优惠措施

支持连片改造项目

为鼓励梅州市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积极发展产业,针对连片改造项目,《办法》制定了多种优惠措施。一是允许原属于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整体入库和“三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纳入改造范围、鼓励连片项目混合开发和建设连片改造示范区等。二是允许对100亩以上并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旧城区整体连片改造项目,可在原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10%的容积率奖励。三是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相邻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和权属互换。

同时,《办法》明确,支持“工改工”项目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用房。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复建安置房项目,可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复建安置“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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