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六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用法治 守护 未成年人成长

梅州日报 2020-04-27 09:02

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近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及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现实问题,近日,兴宁市检察院联合兴宁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签订《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意见》共16条,分别从报告主体,适用情形,遵循的原则,工作机制,报告程序,保密义务,反馈奖励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报记者丘佳溢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情况不报或将担责

“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存在自杀、自残,或因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备案记录,主管行政机关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意见》阐释了“强制报告”的内涵。

那么,什么情形适用强制报告制度呢?《意见》明确了七种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或儿童救助和福利机构、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为保证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意见》规定,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

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应如何协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意见》给出了详细的指南。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开展先期调查,有发现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保持密切配合,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需要开展“一站式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工作,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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