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老竹林引发两家矛盾 影响通行的竹林 是否该成片清除?

梅州日报 2020-04-04 08:44

种植了几十年的竹林近年来因疏于管理,部分竹林腐烂或风雨吹刮倒塌,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围绕这片竹林是否该成片清除,邓某强夫妇与竹林所有者一家产生矛盾纠纷。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位于五华县转水镇邓某强夫妇房屋左侧有一片竹林,原是邓某进所有。2007年邓某进去世后,该竹林由邓某进的儿子邓某光、女儿邓某兰、邓某红共同管理。邓某进共生育五个子女,除儿子邓某光外四个女儿邓某兰、邓某红、邓某香、邓某梅均已外嫁,不在村内居住。

近年来,竹林不断向四周生长,因疏于管理,部分竹木腐烂或风雨吹刮后倒塌,影响了自村道进入邓某强夫妇房屋前及左侧的道路通行和安全。

邓某强夫妇多次与邓某兰等联系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强夫妇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兰兄妹五人砍伐所有竹林确保通行及房屋安全。

经法院现场勘查,涉案的部分竹木纵横交错,倒塌在邓某强夫妇进出的道路及其房屋左侧围墙上,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

庭审现场

原告要求清除全部竹林

在庭审现场,邓某强夫妇称,现在竹林竹木倾斜,经常断裂掉落,给他们带来居住、通行不安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他们对房屋的使用,要求将竹林的竹木全部清除。

邓某兰称,根据父亲遗嘱,该片竹林在父亲身故后由她本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不拥有该竹林的任何权利,她同意将影响道路通行及房屋安全的竹林砍伐,但不同意清除全部竹木。

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红及邓某香均书面向法院表示,根据其父邓某进的遗嘱,涉案竹林归邓某兰继承,其二人没有任何权利。

审理结果

只清除“障碍竹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查涉案竹木纵横交错,倒塌在邓某强夫妇进出的道路及其房屋左侧围墙上,明显影响了邓某强夫妇出入道路的畅通及房屋的安全。邓某兰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因疏于管理,其部分竹木根枝伸延已危及他人出入道路的正常通行及其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邓某兰方依法对已构成妨害邓某强夫妇出入通行及房屋安全范围内的竹木应予以清理,但邓某强夫妇请求清除种植在并无权属争执土地上的所有竹木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虽然邓某兰未向法院提交真实有效的遗嘱证据,且无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确认邓某兰是涉案竹木的所有人,但其表示自愿承担清除影响邓某强夫妇进入道路及房屋安全的竹木责任,邓某兰的上述承诺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兰清除位于邓某强夫妇房屋坐向左侧的部分竹木,确保其出入道路安全畅通及房屋安全。竹木清除的范围为邓某强夫妇房屋门前现有混凝土路面边沿垂直向上空间部分及沿其房屋坐向左侧的排水沟边沿垂直向上空间部分的竹林。

(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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