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梅县区一被告人受到法律处罚
本报讯(记者吴丽伶通讯员宋宇婷)日前,梅县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12日间,被告人张某在梅县区大坪镇某山岗上用电子诱捕装置、“门套”、捕鸟网等工具进行捕鸟,并在附近山岗上用老鼠夹捕捉野兔。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对张某住家依法进行搜查,查获捕鸟工具“门套”1个、非法猎捕的冰冻鸟类死体1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活体野生兔子1只,并从张某所骑摩托车上,现场缴获黑色的捕鸟网l张、用于引诱鸟类的诱捕装置1套。随后,在梅县区大坪镇某山岗上,现场扣押捕鸟网2张及挂在捕鸟网上的生鸟1只(已放生)。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鸟类死体11包,分别为红耳鹎48只、田鹀1只,棕背伯劳3只、画眉2只、乌鸫1只、虎搬地鸫1只、灰背鸫1只、黑鹎1只、普通翠鸟4只、白胸苦恶鸟1只、椋鸟科物种22只,疑似兔类1只为华南兔。上述物种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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