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企业工资有特别规定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本报讯梅州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怎么算?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停工停产未超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应正常发薪
目前,梅州市一些企业员工在家休息暂未复工,而且暂未收到企业将照常发工资的通知,对此有些员工担忧,“如果受疫情影响,我们到3月份才复工,期间工资怎么结算?”梅县区一企业员工梁女士提出疑问。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
应协商优先安排年假
部分外地员工因为疫情无法返梅,如果企业复工未能及时返岗,是否能带薪休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万一不幸被隔离无法及时复工怎么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参加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参加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执行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部分企业因为疫情影响承受了不小的经济压力,能否裁员?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根据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严海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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