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落法网 五华男收购穿山甲被判刑

梅州日报 2019-12-29 10:23

本报讯五华男子魏某从深圳收购疑似穿山甲活体并运回五华,被五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魏某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近日,该男子被五华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6月17日上午,家在五华县水寨镇的魏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海鲜市场内,从一“黄姓男子”(未查明真实身份)手中以5000元购买到一只疑似穿山甲活体,并要求该男子托运回五华。2019年6月18日下午14时20分,魏某在五华县水寨镇某路口,从客运车上取下这只穿山甲活体时被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疑似穿山甲重12斤,属哺乳纲麟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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