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印发《梅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残疾儿童即日可申请

梅州日报 2019-12-14 10:24

本报讯(记者刘巧)近日,梅州市印发《梅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康复救助的对象、内容标准、工作流程,以及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等作出规定,为梅州市残疾儿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根据《办法》,梅州市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至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等。符合条件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即日起,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各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办法》规定康复救助的具体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人工耳蜗植入一次性补助最高15000元/人;肢体矫治手术一次性补助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补助6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照《转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梅市残联〔2019〕27号)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参加不少于3小时康复效果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要纳入定点机构进行管理;暂时不具备康复服务开展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此外,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和通过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

《方法》还明确了各级残联组织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在梅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面的职责,要求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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