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一家公司以“临时工”为由无视员工应有的待遇和权益 员工竟不打算为自己追讨社保

梅州日报 2019-07-12 10:46

●本报记者梁志航

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应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丰顺县汤坑镇工业园内的一家名为“高超乐器”的公司(下称高超公司)员工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员工辞职时遇到公司“刁难”,称要扣工资,该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一直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记者随即进行走访了解事情原委,发现员工对社保缴交维权意识并不强。

投诉

工资缩水辞职要扣钱

6月30日,高超公司一名李姓员工向记者反映,该厂因排放刺激性气味被村民投诉已停工多天,并搬迁到别处。工厂发放工资时,员工工资“缩水”严重,想辞职还被告知2个月的工资需要扣一半。“本来基本工资是2000多的,5月份村民投诉,工厂让我们回去休息了几天,结果只发了1200多元。”员工李某说道,“5月的工资很多都是少发的,但是发工资时我们大部分人没有多想就签了名,有个别没签的就在闹。”

此外,还有员工因工厂要搬迁想要辞职,不料遭厂方刁难。“如果辞职,公司称5、6月份的工资要扣一半,有人为了不让扣钱,就跟着去新工厂继续做了。”罗姓员工说道,她是按件计工钱的,“5月的工资虽没少,但是提出辞职时,公司没有给我发6月份工资,也没有提何时结算,怎么结。”因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员工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维权

追讨社保意识不强

记者还了解到,高超公司有60余名员工,公司并未给他们缴纳社保,但员工维权意识也不强。有员工提到,进来时公司没有提过社保事宜,尽管部分员工知道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保,也没有与公司交涉。据了解,员工与公司所签的合同为劳动协议,协议也未提及社保。一些员工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投诉重点也只是希望能拿到6月工资,而对公司未为他们缴纳社保一事则一笔带过。

罗姓员工在当地劳动部门调解下拿到了6月份工资,虽知没有社保,也没有打算追究社保一事。“社保就不用了,没必要把对方搞到破产。”她说道。另有员工认为,即使向有关部门反映也不抱多大希望。

记者致电高超公司负责人刘某了解情况。刘某表示,工人是按件算钱的,员工在家休息没有绩效工资,就只发了最低工资。而问及社保一事,刘某的回答则支支吾吾,表示“工厂已经倒闭了。这些都是临时工,要人的时候才过来,不要的时候不用过来。”但记者了解到,该厂有不少员工平时住在厂里,且每天按厂里规定上下班,工龄从数月到两三年不等。

丰顺县人社局相关股室表示,双方表示内部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再进一步处理。据了解,目前已有辞职员工领取了6月的工资,但没有社保补缴方面的进展。

义务

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的规定提到,“《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广东圣图托斯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报法律顾问陈垚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障部门强制向用人单位征收。另外,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职权,仲裁或司法不能代为行使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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