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 城镇不低于702元/人/月,农村不低于484元/人/月
本报讯(记者刘巧)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4类地区制定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梅州被列入第4类地区,即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02元、484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554元、251元。
《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同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定和发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与2018年相比,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平均提高了61.25元、56.25元,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平均提高了40.25元、28.25元。据统计,截至2019年4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39.8万人,其中城镇16.3万人、农村123.5万人;梅州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3557万人,其中城镇7429人、农村11.612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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