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恋爱期间柔情蜜意,你侬我侬,彼此之间在经济上也是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有这样一对恋人,恋爱期间,男方先后向女方转账15万元,分手后双方发生分歧而对簿公堂。最终,梅州两级法院先后驳回男方的全部诉求。
男子凌某与女子宋某某原本是一对恋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凌某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曾前后多次通过银行向宋某某转账合计150000元,宋某某则前后三次向凌某转账共计55000元。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维持恋爱关系。于是,凌某便一纸诉状将宋某某起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宋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11555元,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宋某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双方之前属于情侣关系,涉案款项主要用于双方日常恋爱的消费支出,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应视为赠与,而不属于借款,不应归还。
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贷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要有二: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存在相应的款项交付行为,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双方都承认存在案涉款项的交付行为,但考虑到案涉款项交付时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该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而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案涉款项达成借款合意,亦无法用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出有口头约定为借款关系,但被告予以否认,因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平远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案涉款项及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凌某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经查,双方交往期间曾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支出大部分由宋某某支付;凌某曾与宋某某一起回凌某的老家平远县,宋某某也曾至凌某的工作地海南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时是恋爱关系与事实相符。凌某上诉认为双方不是恋爱关系理由不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黄义涛刘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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