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微信账号获利8千多元 男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8658元以及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初,胡某在QQ上做淘宝发单、云控等业务,其间,偶然发现在网络上微信账号卖得不错,便开始专注做微信账号买卖业务。2018年五六月间,胡某创建卖号机器人,专门用来买卖微信号,并根据拿货价加2至5元不等售卖。因客户要求需使用身份信息对所购买的微信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于是胡某通过从网上搜索开房记录、向微信好友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方式,将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提供给客户进行实名验证。胡某将实名号、公民身份信息出售给胡双某(另案处理)和其他客户。2018年7月的一天,民警抓获胡某和胡双某,现场扣押两人手机多部、电脑多台。经鉴定,从胡某的电脑硬盘、手机中,恢复出侵犯公民信息相关记录3428条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通过统计支付宝结算信息,胡某出售给胡双某的实名号共962个,非法获利8658元(以最低出售价格减去最高收购价格计算)。案发后,胡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86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8千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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