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拐卖智力残疾妇女获刑七年

清远日报 2019-03-27 11:58

清远日报讯特约记者朱慧燕通讯员张进近期,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害妇女的案件,被告人邓某宝拐卖智力残疾妇女获刑七年。

据了解,2015年10月5日下午,邓某宝驾摩托车经过佛冈县汤塘镇大埔村委某路口时,见到叶某某独自一人,而且叶某某看起来智力不大正常。他想起谭某曾拜托他介绍对象,便搭载叶某某到佛冈县汤塘镇谭某家中,表示如果合适就将叶某某以1300元卖给他做老婆。

谭某发现叶某某精神有点问题,不会说话,与人无法沟通,便问邓某宝这名妇女的来历、有没有人追究之类的,邓某宝告诉谭某说叶某某是他在搭客的时候在路上捡来的,独自一人是个黑户。谭某还是感觉不放心,让邓某宝带走,但邓某宝说下雨,叶某某衣服也湿了,让谭某留下其生活两天看看是否合适,并嘱咐谭某要看好叶某某,不要不见了,不然要赔1300元给邓某宝。谭某便留叶某某在其家中住下。邓某宝走后,谭某怕叶某某不见了便把门锁上。第二天,谭某试图叫叶某某做些家务,但发现她根本不会,便觉叶某某不适合做老婆。

2015年10月7日下午,邓某宝再次来到谭某家中。谭某以叶某某不适合做老婆,不打算买下为由,要求邓某宝把人带走。期间,邓某宝还让谭某冒充叶某某的父亲打电话到从化,说从化有人要叶某某,后来邓某宝载走了叶某某。邓某宝驾驶摩托车把叶某某搭载到佛冈县汤塘镇大埔小学路口附近,留下叶某某便离开。2015年10月9日23时许,叶某某在佛冈县龙山镇学田路市场路口被家人找回。经鉴定,叶某某案发时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宝在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无法沟通,对被害人的身份等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被害人带到收买人家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2月,清远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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