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警做卖淫组织“保护伞” 被判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 2019-02-18 10:31

本报讯(记者钟梅滨)日前,平远县公安局前辅警林某锋因涉嫌组织卖淫、充当卖淫组织“保护伞”,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林某锋于2017年7月与姚某强、王某燕在平远县大柘镇合伙经营养生馆,林某锋和姚某强各占股35%,王某燕占股30%。养生馆开业后,因生意清淡,同年10月,林某锋、姚某强、王某燕商定通过组织按摩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来提高收入。随后,林某锋与姚某强出资对养生馆进行改造,并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组织、指挥十多名按摩技师在养生馆和馆外其他地方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2018年5月,该养生馆被公安机关捣毁,姚某强被当场抓获,林某锋同年5月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某燕于同年9月落网。县公安局和县纪委监委通过审查调查,认为林某锋身为公安部门辅警,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行为恶劣。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对林某锋作出了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平远县共依法查处3宗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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