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梅市府〔2019〕3号

梅州日报 2019-02-15 10:37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梅州城区环境污染,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持续提升“世界客都·长寿梅州”和“美丽梅州·美好家园”的城市文明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梅州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一)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接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罗乐大桥;

(二)南起罗乐大桥→罗乐大道→整个东升工业园区→S333线→东城大道→客天下碧桂园→客天下产业园→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泮坑大道→泮坑大道与梅汕铁路交会处→梅汕铁路→梅汕铁路与梅龙高速交会处→梅龙高速→梅龙高速梅江大桥;

(三)西起梅龙高速梅江大桥→梅龙高速→程江枢纽→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西出口→205国道广梅南路→乌仙村道→程江河堤交界处→程江河→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

(四)北起环市北路→月梅廖屋村道→月塘村道→碧桂园外围墙(包含整个碧桂园小区)→205国道(碧桂园红绿灯)→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

二、禁止燃放时间:从2019年2月1日起,禁止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并会同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梅市府〔2015〕1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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