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穷追不舍”促执行 兴宁法院利用春节返乡时机开展“暖冬”执行行动
兴宁法院充分利用春节返乡时间节点,开展涉民生案件“暖冬”执行行动,共执结涉民生类执行案件13件,执行到位金额93.12万元,司法拘留5人,依法维护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过上安定祥和的春节。
三百公里“讨”货款
1月23日,清晨7点半,兴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伟方率队驱车300多公里,到江西省赣州市某厂房将被执行人吴某顺利带回法院,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某被法院判决给付货款24万元,但吴某一直没有履行。立案执行以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经执行法官多方协调,最终吴某承诺每月至少给付1万元。但吴某给付了3万元之后,就再也没有给付剩余21万元的货款,电话一直处于未接通状态,多次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告知,也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厂房、住家均寻找未果,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
正值岁末年初,考虑到该货款拖得越久越有可能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生意周转,执行法官决定采取突然“袭击”。经过认真排查线索,迅速锁定目标,跨省驱车300多公里,当日将被执行人吴某带回法院进行询问。执行法官充分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案释法,明确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吴某仍存在拒绝执行的侥幸心理。当执行法官作出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决定时,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提出向亲友多方筹借资金,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
分期执行“结”工伤
1月30日,随着最后一笔执行款4.5万元被申请人杨某领取,兴宁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是农村的包工头,2015年农历十一月,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开始承建朋友饶某、刘某夫妇家的房屋,但对兴建的楼房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016年8月20日,杨某在建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下导致受伤入院治疗,被诊断为高位截瘫1级伤残,事发后,饶某夫妇支付8000元给杨某。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将饶某、刘某起诉至法院。兴宁法院依法判决饶某、刘某夫妇承担20%的责任即应赔偿169317.83元给杨某。判决生效后,饶某夫妇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7月14日,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兴宁法院立案后立即上门执行,被执行人饶某、刘某夫妇表示经济困难没有办法履行,法院依法采取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刘某账户中的846元、拘留被执行人饶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项执行措施均未果。申请人多次向法院反映其经济困难,法院依法向其发放了5000元司法救助款。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刘某身患尿毒症,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在此次“暖冬”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再次上门执行,考虑到双方此前是朋友,且各有各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与当地镇村、司法所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经过多方筹措,于2018年12月17日支付4.5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4.5万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将心比心“付”交赔
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盘某、何某生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了84478.32元执行款,至此,一件持续1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2006年10月7日晚,赖某驾驶摩托车在兴宁城区兴田路与何某成、盘某夫妇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成死亡、盘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赖某支付了被害方18000元。2007年年初,兴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何某生等共计81478.32元。判决生效以后,赖某没有履行,盘某、何某生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上门执行,发现赖某服完刑后已举家外出逃避执行,当地村委反映赖某家是村里的十户贫困户之一,根本无力赔偿。此后,执行法官无数次踏入被执行人赖某的家门,法院新出的每一项执行措施都对其实施过,如网络查控、失信曝光、冻结账户、限高消费等均无果。申请人多次向法院反映其经济困难,法院依法向其发放了18000元司法救助款。
2018年年底,经过多方努力,执行法官终于打听到被执行人赖某行踪,辗转上门执行时,发现赖某本人近年也遭遇交通事故致残获赔一笔钱。见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从双方相似的经历作为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希望被执行人将心比心,能够理解申请执行人的处境和心情,此刻赖某的态度终于有所触动,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赖某一次性给付81478.32元执行款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为这起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此次活动,兴宁法院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排查,精心谋划,周密布置,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全院执行干警分组深入到罗岗、罗浮、大坪等偏远山区,联合当地司法所、镇村干部,走访、追踪被执行人,以案说法,阐明法理,综合运用强制、惩戒、教育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迫于压力履行法律义务,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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