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路起贪念 “顺带”抢金链 一男子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九个月

梅州日报 2019-01-15 10:03

本报讯(记者吴丽伶通讯员宋宇婷)男子因一时贪念,抢了笔不义之财,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梅县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7月19日7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到梅县区程江镇找工作,在途经扶大高管会一村道时,与被害人刘某相遇。李某停车后,步行跟随刘某并向刘某问路。在问路过程中,李某发现刘某的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因急需钱用,他起了贪念,趁四周无人,迅速上前将刘某的金项链扯下来抢走。在抢夺过程中,造成刘某嘴唇及左手一手指受伤。得手后,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天10时许,李某将金项链(含吊坠)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珠宝店。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盗的金项链重11.29克,价值3544元,吊坠重4.92克,价值1544元。破案后,该金项链已发还给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目无国法,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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