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偷朋友订购赃车 大埔一男子被提请逮捕
2018年12月27日,大埔一男子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向他人预订购买赃车供自己使用,还自我安慰这样做没什么关系。最终,他不但损失了购车款,还被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
2018年11月,家住县城附近的陈某欣想换一辆摩托车。他想起朋友罗某曾有偷摩托车卖钱的经历,便想着找他买辆便宜车。于是,在一次与罗某及其朋友闲聊时,陈某欣有意地向他们提起自己的换车愿望,但被他们一口回绝说没有。但11月底的一天凌晨,当日随罗某一起来的一个男子突然打电话给陈某欣,称手头上有一辆偷来的摩托车,问陈某欣要不要。看了车况后,陈某欣给了对方定金,并约定当晚付清余款。但陈某欣始终没有等到对方过来拿钱,后来他才知道对方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12月7日,陈某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天真的他以为买赃车供自己使用,没什么大不了的。但他却真的是想错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陈某欣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由于之前陈某欣还有盗窃前科,且处在缓刑考验期,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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