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法院宣判一起“把肉松说成棉花”的谣言案件 两造谣者给店家公开赔礼道歉

梅州日报 2018-12-30 10:38

本报讯(记者曾舒婷通讯员李潮阳)只是自主认为从面包店购买的肉松面包内的肉松似棉花,便恶意拍摄视频及照片,声称面包里的肉松是棉花,并发到微信群。随后该视频和照片被网友大量转发,对面包店的生意造成一定影响。近日,该面包店的老板汪某将散播谣言的饶某平、吴某忠起诉至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今年7月21日,饶某平在位于丰顺县丰良镇的一家面包店购买了一些肉松面包。因觉得面包里的肉松和棉花一样,便用手机拍摄制作关于该店面包中的肉松是棉花的小视频及相片,并微信转发给朋友吴某忠及自己的家族群中。吴某忠又将该小视频及相片转发至其他微信群,在当地造成广泛影响,致使该面包店生意受损。后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店所销售的面包不含棉花材料。8月7日,丰顺县公安局对饶某平和吴某忠各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丰顺”对相关事实进行澄清。8月21日,该面包店的店主汪某将饶某平和吴某忠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未经核实便制作并散发面包中的肉松是棉花的小视频及相片,且经查证该视频及相片内容不实,该行为已超出一般消费者对其所购买商品的正当评价范畴,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生产经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在原告面包店门口张贴“道歉书”并赔偿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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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者需担责

恶意制作和散布谣言者,可能需要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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