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村民宰杀蟒蛇被刑拘

南方农村报 2018-07-04 17:10

刘某荣在看守所接受民警询问。南方农村报讯看到大蟒蛇怎么办?是杀了清炖、红烧,还是锅焖?且慢,贪时一时口腹之欲,可能要因此付出大代价。近日,梅州市平远县东兴村村民刘某荣就因为捕获并宰杀蟒蛇被刑拘,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6月23日,刘某荣在东石镇河边割鱼草时发现了一条重达40多斤的大蛇,于是便用镰刀等工具将蛇捕获,并带回到其老屋门坪准备好好美餐一顿。可万万没想到,这条大蟒蛇却让自己锒铛入狱。

当天上午10时50分,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柘镇东兴村有人在家里宰杀蟒蛇,于是森林分局迅速派出民警前往现场处警,在大柘镇东兴村下屋队将涉嫌非法宰杀蟒蛇的刘某荣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刘某荣供认了将蛇捕获并带回到老屋门坪进行宰杀的犯罪事实。

“我们到达现场的时候看到这条蛇已经被开膛破肚,留下不完整的残骸。”参与办案的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彭从龙告诉记者,根据权威中心初步鉴定,涉案的蛇为缅甸蟒,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据刘某荣供述,蟒蛇的一部分残骸给了不知名的村民。“下次再遇到这样的事,绝对不会干了,现在好后悔。”犯罪嫌疑人刘某荣说道。目前,当事人刘某荣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森林公安介绍,蟒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猎杀、买卖,另一方面野生蟒蛇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在不久前,梅州市大埔县也曾发生过一起蟒蛇生吞一整只狗的事件。此外,自从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已经发了文件规定,全市为期5年内为禁猎期。因此警方提醒,一旦发现蟒蛇应该第一时间交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切勿擅自处置,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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