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本报讯(记者曹优生通讯员李萍)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印发了《梅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约谈的目的依据、约谈定义,规定了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组织、约谈程序、约谈内容、约谈要求、约谈处理决定、督办落实,对备案归档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会同组织部门负责人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30 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的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共计 10 人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一年内发生 2 起死亡 3—5 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 1 起死亡 6—9 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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