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扑尔敏+皮炎平=祛痘膏? 罚220万元!

揭阳日报 2019-12-31 10:59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邱勇勇

在因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而领到9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后,张某鑫、张某涛、张某标、杜某练4人怎么也想不到,他们如今还得为两年前所犯下的犯罪行为承担多达220多万元的赔偿款,并向公众道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的模式,由市中院副院长相礼炳担任审判长,对一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学磊和2名检察员出庭参加诉讼。该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推进肃清市场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伪劣化妆品,线上线下销售获暴利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张某鑫、张某涛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租用平房作为化妆品加工场,注册“美班颜”商标后,二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复方磺胺甲噁唑片(俗称百炎净)、马来酸氯苯敏片(俗称扑尔敏)、复方酮康唑软膏(俗称皮炎平)、氯霉素注射液、药用白凡士林药品、辅助料丙二醇润滑油及机器设备,将上述药品粉碎、混合调制出成品,装瓶包装为“美斑颜”控油净痘焕白面膜膏、“美班颜”控油焕白速痘膏,以此作为“化妆品”进行批发销售。至案发时,张某鑫、张某涛共计销售额为73.54万元,获利27.35万元。

张某标、杜某练则向张某鑫、张某涛购买其生产的“化妆品”,再转售给其他消费者。其中,张某标将大部分“化妆品”通过淘宝、微信线上销售,少部分线下卖给朋友等,销售额为15万元。杜某练则将“化妆品”批发销售给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服装城的商铺,销售额为10万元。

2017年12月28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对涉案4名被告分别判处7年6个月到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诉求认定成焦点

鉴于张某鑫、张某涛、张某标、杜某练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伤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鑫等4人支付其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追回已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伪劣化妆品并销毁。

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金额及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追回并销毁已销售的伪劣化妆品的民事责任问题等进行举证。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鑫、张某涛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万元,张某标、杜某练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29万元、30万元,4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追回已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伪劣化妆品并销毁。

法官说法:让惩罚赔偿金威力更多释放出来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者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张某鑫、张某涛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张某标、杜某练销售伪劣化妆品,均属欺诈行为,不仅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还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使消费者没有使用,即使没有消费者主张实际发生人身健康损害后果,也依法不能免除4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法院判决4名被告支付高额惩罚赔偿金,目的在于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一把高悬于违法者头顶的利剑,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彰显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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