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酒疯玩火险“自焚” 一男子点燃煤气瓶后自行关闭阀门,构成犯罪中止

汕头日报 2019-05-28 01:30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犯罪了还能免除处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就是应当免除处罚的一种。近日,一名犯放火罪的被告人就因为被认定为属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免除处罚。

来自普宁农村的中年男子吴某荣,来汕打工多年,据说还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去年9月30日凌晨5时许,他来到龙湖区珠池街道广兴社区一家停车场,与朋友吴某德喝酒聊天。当天上午10时多,已醉醺醺的吴某荣为发泄情绪,将停车场厨房内的一个煤气瓶搬至停车场门口,不顾周边停放大量摩托车且有行人经过的情况,打开煤气瓶阀门并用打火机点燃喷射出的燃气,约一两秒后自行关闭阀门熄火。珠池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吴某荣带回派出所审查。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吴某荣到案后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假如以醉酒驾驶的标准来衡量,吴某荣血醇数值已是醉酒标准的近3倍。

案件起诉至龙湖区法院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荣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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