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获刑 普宁法院首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 陈启何 通讯员 黄夏湖) 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对该案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是普宁法院审理的第一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7年6月26日,庄某、方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普宁法院判决应付还陈某借款26万元及利息。后庄某、方某上诉,2017年10月3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庄某和方某迟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月,陈某向普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普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某、方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庄某、方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普宁法院对庄某、方某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经向房管、国土、市监、车管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某名下有小轿车1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方某的小轿车并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5月,法院决定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庄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庄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庄某、方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2018年7月中旬,普宁法院获知被执行人方某故意转移财产的信息,执行法官对此开展调查,通过搜集转让合同、收款收据等凭证,询问相关案外人,掌握了被执行人方某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准备将自己开办、经营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幼儿园私自转让给案外人的重要线索。发现方某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故意逃避、对抗执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月中旬,普宁法院依法将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立案侦查后,方某才知事态严重,10月中旬,法院将方某名下小轿车的拍卖成交款抵除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3万余元交还陈某;迫于法律威慑,方某的亲属主动代方某归还尚欠借款18万余元,并取得陈某的谅解,陈某向法院请求不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虽然方某的亲属主动代方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但由于方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方某在知道相关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12月份将其在普宁市某镇开办、经营的某幼儿园擅自转让给案外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普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所犯罪名成立。方某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方某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已归还债权人欠款并取得谅解,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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