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问答⑾

揭阳日报 2018-07-23 14:13

11.问: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环节往往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条例明确要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有关环卫作业标准等要求,提供有效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同时,为防止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条例还明确规定:(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当责令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此外,条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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