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惠来国税稽公告(2018)3号

揭阳日报 2018-07-17 2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惠来县伟锋能源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该公司没有人签收,导致《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来国税稽公告[2018]3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来国税稽公告[2018]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7月16日

广东省惠来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来国税稽罚告(2018)2号

惠来县伟锋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24MA4UL4U67E)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司于2016年5月取得广州佳青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列25970649-25970655,货物名称:煤,数量1944.00吨,金额697846.17元,税额118633.83元,价税合计816480.00元。于2016年6月取得广州市惬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列37532222-37532229,货物名称:煤,数量2424.00吨,金额797641.04元,税额135598.96元,价税合计933240.00元。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金额1495487.21 元,税额254232.79元,价税合计1749720.00 元。

①经检查,(1)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6月取得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6年5月、6月认证通过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你司账务记载中有上述2宗货物入库登记,账簿凭证中没有上述2宗业务货物运输及运费支付等凭证资料。(3)你司于2016年7月5-11日通过银行付还广州市惬霖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33540.00 元,货款已结清,经往银行查询,相符。于2016年6月1日通过银行付还“广州佳青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0000.00元,经往银行查询,相符,尚有166480.00元未结付。(4)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协查来函,证实你司上述所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份《煤炭买卖合同》,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你司分别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2日与广州佳青苑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惬霖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在2016年5月、6月分别取得上述2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3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司所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在2016年5月、6月通过认证并抵扣,抵扣进项税额254232.79元;(3)2份入库单,证明你司账务记载中有上述2宗货物入库登记,但账簿凭证中没有上述2宗业务货物运输及运费支付等凭证资料。(4)12份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你司通过银行汇款付还广州市惬霖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33540.00元;6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证明你司通过银行汇款付还广州佳青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0000.00元,尚有166480.00元未结付。(5)2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协查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你司上述所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对该违法事实,检查组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协查来函证实情况及企业相关资料检查情况(上述业务没有相关货物运输凭证,货款尚有166480.00元至今未付,物流不清晰,资金流不完整的情况),你司属利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4232.79元不予抵扣。对于所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95487.21元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95487.21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追缴你司2016年5月份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一倍罚款118633.83元,2016年6月份的偷税行为少缴增值税一倍罚款135598.96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373871.80元。

二、你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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