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与农村低保补差水平 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素敏通讯员/台民宣)日前,记者从台山市民政局获悉,台山市城乡低保标准由900元/人/月提高到932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7280元/人/年提高到17892元/人/年,提高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是省、江门市和台山市三级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台山市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的有效举措。
据悉,提高标准后,台山市城乡低保标准由900元/人/月提高到932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7280元/人/年提高到17892元/人/年,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即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每月增加低保金24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每月增加低保金19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每人每月增加供养金51元。提高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补发1-4月差额。
近年来,台山市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与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从2011年至今,10年间城镇低保标准增幅达到311%,农村低保标准增幅达到518%,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由原来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提高到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
今年以来,台山全市合计发放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5691万元,其中,全市在册城乡低保对象4281户8589人、发放低保金2488万元,特困供养人员4406人、发放特困供养金3203万元。提高标准后,预计全年增发救助资金约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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