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各界热议《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教育与惩治并存使市民自觉提升个人文明素质
作为江门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备受市民关注。
受江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冀委托,4月26日,江门市委宣传部召开了《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与会人员就《条例》的贯彻落实及配套制度等提出方法、建议。会议指出,该条例是江门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要深化思想认识,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同时要创新宣传方法,确保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
座谈会上,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团市委的相关负责人分别谈了关于条例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及配套制度等系列举措。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市律师协会的专家学者就条例的相关促进和治理措施展开研讨,提出在执行操作层面的方法和建议。与会代表均认为,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应遵循严格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并完善社会服务抵扣等制度,以法的形式来鼓励和引导文明行为,约束和惩戒不文明行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文生通讯员吴圣平、吴日义
律师、学者:
违反条例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紧扣社会热点是该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关注共享单车管理、网络暴力、泄露个人信息、养犬扰民等热点问题,使用公筷公勺、患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戴口罩等一些符合公众利益的好习惯、“新规矩”也纳入条例。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刚柔并济,对遵守条例者予以相应奖励,对违反条例者予以相应惩罚。在立法前,江门市文明办专门在媒体上进行了针对公众的调查,把需要规范的文明行为进行民主测评,针对大家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立法,充分反映市民意见。
来自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邝日勇认为,条例是江门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围绕与市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回答了倡导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的立法宗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他表示,条例的真正落地需要执法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坚持“严”字当头,对不文明行为采取文明劝导、集中整治等措施,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立法律规矩、正尊法之风,促使市民守法意识、文明意识的提升。
来自五邑大学的学者向皓山表示赞同,他认为,执法是法律运行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却得不到贯彻执行的话,无异于一纸空文。江门市要真正提升自己的文明形象,就必须把条例的实施贯彻于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对于严重或者屡次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强制功能。
执法部门:
以处罚和劝导、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方式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江门市公安局人士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将条例中关于事故防控、交通整治、车驾管理、犬只管理、基层治理等内容全面融入工作中来。尤其是在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犬只管理方面,公安机关将加强和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联动,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和执法工作。
据悉,公安机关将加大在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犬只扰民、携带犬只外出未使用牵引绳或装入笼内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城管部门人士则表示,将针对损害市容环境、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行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专项行动,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对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行为和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加建空管线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上述条款针对城市管理顽症,填补了此前管理依据不明、职责不清的空白。”
探讨中,各部门、各行业代表也提出了“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观点。五邑大学学者向皓山、江门市司法局人士建议,要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完善社会治理模式,体现条例并不以处罚为目的,而旨在通过鼓励市民自觉来提升个人文明素质。
江门市公安局人士认为,在实施条例工作中,要分清“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在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城市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的同时,以处罚和劝导、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方式提升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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