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被纳入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江门日报 2021-03-26 08:39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敏锐通讯员/余汇)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文,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展至江门。

文件要求,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下一步,市商务局将会同江门海关及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建设相关平台和系统。同时,积极加强业务交流指导和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积极作用,带动扩大优质商品进口,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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