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检察院与市消委会联合 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王丹)为切实维护消费领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依法推进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人民检察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签订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双方决定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关于案件信息通报、案件办理协助、鉴定机构推荐等相关制度。
据介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消委会等适格主体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意见》中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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