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首例共享单车 索赔案判决生效 保险公司赔付伤者36万余元

江门日报 2021-03-24 23:44

江门市首例因骑行共享单车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判决现已生效。记者近日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江门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女子骑共享单车获赠骑行意外险

2018年4月,蓬江区的尹女士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某共享单车时获赠骑行意外险。她因驾驶单车行驶至蓬江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女士和汽车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骑行意外险是支付宝平台为某共享单车投保的骑行意外险。保险公司是承保人,保障责任为自扫码开锁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保障额度为意外伤残50万元、意外医疗5000元。

事后,根据鉴定机构认定,尹女士因本次事故导致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两个十级。尹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含医疗费)3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参照标准及法院管辖权

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意见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而出具的鉴定结果,不符合保险公司与支付宝平台签订的《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因此,保险公司依约无须按照鉴定意见所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还向蓬江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蓬江法院:管辖约定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蓬江法院认为,由于该共享单车是在全国各地大量使用,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骑行人的损失千差万别,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通过《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将管辖法院约定至保险公司(被告)住所地法院,此举极大地增加了被保险人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应也极大地减轻甚至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而骑行人并无参与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在骑行人的整个骑行过程中对此亦完全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骑行人注意。因此,该管辖约定对尹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对本案不适用。蓬江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蓬江法院审理。

蓬江法院一审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及其附件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约定,属于免除该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对人体损害致伤的统一鉴定标准,故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对尹女士的损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最终,蓬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切记勿要违规操作共享单车,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规。如果骑共享单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存单车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等,以便后续索赔。(朱仑梁结喜刘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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