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少女终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此案两年内经历五次审判,被告最终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新快报讯记者黄嘉丰通讯员高燕艳王丹报道2018年,江门鹤山市一名男子在酒后潜入某饭店住宿区,对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进行了猥亵。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裁定、一审重审和二审终审。因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法院终审宣告嫌疑人无罪。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江门市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近日,经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撤销此前的终审判决,判处该男子犯猥亵儿童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男子酒后闯入少女房间实施猥亵
2018年2月的一天夜晚,某甲与朋友在江门鹤山市某乡村饭店旁的露天酒吧喝酒。其间,某甲独自前往该饭店住宿区内寻找厕所,进入住宿区后,发现案发时不满14周岁的小芳独自在房间床上玩手机,遂径直进入房间对其实施猥亵。
据小芳母亲事后回忆,她回到房间时看到某甲坐在床边,小芳则蜷缩在床上靠墙位置浑身发抖。小芳母亲立即质问某甲,某甲在与小芳母亲争执中趁乱骑摩托逃离了现场。争执期间,某甲还将放置在饭店内的两张电动麻将桌掀翻摔烂。
次日,某甲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供述损毁财物的犯罪事实,但一直不承认对小芳实施了猥亵。此后,江门市两级检察机关以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某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寻衅滋事罪,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依法重审,法院维持原判,某甲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证据不足终审判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某甲犯猥亵儿童罪的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小芳的陈述,小芳母亲的证言只能证明某甲进入了小芳房间,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弱。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二审认为某甲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据此撤销重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宣告某甲无罪。
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对于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性侵案件作为隐秘性犯罪,尤其是猥亵犯罪,常常会因客观证据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表示。
最终,承办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投票决定,将该案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再次审议后,同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省高院再次审理采纳抗诉意见
2020年10月29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再次审理该案,广东省检察院依法派员支持公诉。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认定,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法撤销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历经二年五审,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最终抗诉成功,是广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一致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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