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作伪证扰乱庭审秩序 ?法院近两个月开出三张诚信“罚单”

江门日报 2020-12-24 09:27

诚实守信是公民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法律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的要求之一。然而,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心存侥幸,在法庭上作伪证,扰乱庭审秩序,妨害司法公正。

近两个月来,台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追偿权纠纷案和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或案外人作伪证,该院依法对3名涉案人员分别开出了3000元诚信“罚单”。

夫妻指使他人作伪证

双双为此领“罚单”

今年4月,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宗追偿权纠纷案,原告谢某霞、曾某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湖(儿媳)及陈某(孙子)在继承曾某强(儿子)遗产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摊曾某强的丧葬费4.8万元、生前承包鱼塘的债务9.9万元。

被告陈某湖及陈某辩称,原告二人弄虚作假,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两原告为证明曾某华在儿子曾某强死亡后代为清偿承包鱼塘的债务,请当地村委会主任作出书面证明。

法院在依职权调查取证后发现事有蹊跷,原来,曾某强生前已缴清承包款,且村委会出具了收据,落款时间与提交法庭的书面证明所列交款时间明显相互矛盾。承办法官联系出具证明的村委会主任作进一步询问,其承认受谢某霞、曾某华的指使作了虚假证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面对已被揭穿的谎言,两原告拒不认错,还声称村委会主任的证明是其依本人意愿作出的。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霞、曾某华为达到使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目的,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性质恶劣,遂于今年10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为他人作虚假身份证明

退休人员成了公司员工

今年7月,台山市人民法院海宴法庭审理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于去年9月30日驾驶摩托车时,与韦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发生碰撞,其起诉韦某及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5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许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台山市某水产公司员工,并盖有该公司公章。被告韦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张某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佐证,对该证明的内容提出异议。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明是该案判定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承办法官对此审慎核实,前往某水产公司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大相径庭,该公司主管及员工均表示张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也未见过张某。承办法官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随即联系许某到法庭进行询问。询问中,许某闪烁其词,辩称张某是其雇来抓虾的临时工,也算是公司的员工,故为其出具该证明。在承办法官反复说法释法后,许某才承认张某并非该公司员工。

法院认为,许某明知张某并非某水产公司员工,却在证明中确认是该公司员工,可以认定许某出具了虚假事实的证明材料,对该证明依法不予确认。同时,因该证明对张某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有重大影响,许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构成《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承办法官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今年11月对许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江门日报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谭丽慈何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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