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农民工不再年终讨薪
■王庆峰
近年来,国家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向社会公众传递出坚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鲜明信号,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近日,一篇题为《年关将至,他们又开始讨要血汗钱》的报道,介绍了若干农民工的讨薪案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去年5月,200多名工人到江门打工,被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约400万元,长兴建筑将责任推给开发商,称对方未及时结账所致。农民工到人社部门反映问题,却被政府官员呵斥不要“乱搞”。还是2019年,20多个工人被东莞福诚建工拖欠70万元,一年来,他们报警、申请劳动仲裁、写举报信皆无果,原因是他们承接的是分包工程,没有正式合同文书。在广州,某项目验收完成快三年了,但仍有分包商被广州南建欠36.6万元尾款,如今仲裁胜利也已两年,但广州南建仍以纠纷为由不偿清尾款。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近几年,每到元旦、春节前夕,国务院就会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但就在如此重压之下,仍有企业甘愿冒被“点名”的风险,也不惜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令人颇感疑惑。正如媒体所报道的,这几起案例都已经引起政府关注,有的协商已久,有的官司都打完了,企业何以理直气壮地欠款呢?
纵观几起案例,有的是劳资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却殃及到了普通务工者;有的以项目分包为由,层层推诿责任,将球踢来踢去……当农民工前去讨薪时,这些企业都大谈特谈自己的苦衷,无非是上一级没给钱,自己也没钱给。听起来似乎也能理解,但其实毫无道理。去年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的复杂性,明确规定了各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其中特别规定了发包单位先行垫付拖欠工资。企业搬弄出各种“幺蛾子”,反而是不按《条例》办事的表现。
为了促进工程款及时拨付,《条例》还作出了多重预防性规定。譬如,建设单位没有资金保证不得开工,应该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结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应该说,建设单位只要按照规定施行,就很难产生拖欠问题,但在相关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类似的机制建设。对这些漠视规定的企业,是不是应该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予以惩戒,形成“不敢欠”的震慑?同时,一些企业机制建设不到位,是否也反映了个别部门的监督监管问题?
“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是《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作出的庄严承诺。全省各地及相关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切入点,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也期待被点名的地方和企业能迅速行动起来,抓紧解决问题,别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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