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消防品 台山一旅店被处罚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蔡珀珀 王中勤 灭火器、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这些消防器材,平时我们可能用不上,但在“救命”的关键时刻,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近日,台山市都斛镇一旅店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被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该旅店消防安全负责人被同时罚款1500元。
10月19日,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台山市都斛镇台都旅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旅店应急消防照明灯在主电源切断后5秒内未转入应急状态,监督员现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月25日前改正。10月26日,台山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台山市都斛镇台都旅店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台山市都斛镇台都旅店罚款7500元、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文某明罚款1500元,合并共罚款9000元的处罚。
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表示,接下来将继续重拳出击开展消防产品安全检查,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曝光工作,并在曝光过程中,向社会公布隐患单位名称、地址、隐患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杜绝一切消防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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