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江门市调整完毕并足额发放到位
江门日报讯(记者/黎禹君通讯员/江社保)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记者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江门市已将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完毕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伤残津贴调整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加发370元、395元、420元、445元。如按上述定额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年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
另外,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345元、320元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
本次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和特定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今年内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标准发放。如按照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本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按照上述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江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月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900元/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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