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支柱”身亡,交通肇事者应赔的近48万元尚未支付 家人获10万元司法救助金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王丹)10月12日,廖某大一家拿到了10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廖某大的儿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应赔偿的近48万元却一直没有支付,困难家庭雪上加霜。9月17日,廖某大等5人向江门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司法救助。
车祸令困难家庭雪上加霜
2018年12月10日,夜色将近,在一段围堤路上,廖某某与林某某分别骑着摩托车对向行驶。突然,一声刺耳的撞击声,两个人的摩托车撞到了一起,事故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的惨痛后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赔偿被害人廖某某479627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却迟迟未向廖某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
廖某某生前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但他去世后,廖某某父亲廖某大艰难维持着鱼塘养殖,今年又因疫情影响,经营无盈利,出现亏损,还需支付承包费36000元。廖某某的母亲患有多种疾病,每月需支付医药费约1800元。其妻子在工厂打工每月收入3000元,低于2019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家中两个孩子每月需学杂费、保教费约1800元,5人仅有的房屋是一间33平方米的旧平房,现全家人居住在承包鱼塘边的临建房内。
给予申请人最大程度救助
今年9月17日,廖某大等5人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收到申请后,组成办案组,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实地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检察机关认为,5名申请人的家庭开支明显超过收入,家庭生活困难,并且失去亲人对全家人的精神造成巨大打击,5名申请人在短期内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民事赔偿。此情形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为了给予申请人最大程度的救助,市检察院与新会区检察院联合开展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救助工作,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0万元。其中,市检察院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新会区检察院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
此外,市检察院还为申请人积极争取社会救助力量,得到新会当地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当地的明星纸业为廖某大等5人捐赠了救助金5万元。
9月29日,市检察机关在申请人所在镇政府内召开司法救助公开答复会,被救助申请人、当地人大代表、党委政府代表、救助企业代表以及申请人所在村委代表参加了答复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公开答复了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事由,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给予了答复。据悉,10万元司法救助款已于10月12日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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