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一次性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
江门日报讯(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江科宣)为完善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科技局联合市人才局、市财政局出台了《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江门市注册,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的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办法》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在江门市注册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江门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申请单位为江门市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二是申请单位已获得相应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科技创新平台仍在运行当中。
江门市对通过科技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资助。获得资助后,再次通过《办法》中其他科研平台认定且资助标准高于已获得资助额度的,可申请差额。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离岸研发机构不受此限制。
《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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