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处置一宗涉水利违法案件 河滩地违建堆放物料 当事人被罚款10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郑琦)今年,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查处了一宗违法案件。当事人谭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地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物料,且屡教不改,最终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滩地原状。
去年,新会区水政监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谭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自2019年8月份开始擅自在西江磨刀门水道大鳌镇某村堤段平整河滩地堆放砂石料(经测量堆放量约1200立方米),并在现场放置4个集装箱作为临时办公用房。
谭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在河道内弃置物料(建筑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
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谭某不但拒不按期整改,而且在接受调查期间依然变本加厉、不断扩大堆场面积,严重影响西江磨刀门水道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相关规定,综合当事人存在上述两方面的违法行为,且鉴于当事人曾于2019年1月有在该河段被依法处罚的记录,此次属重犯。2020年3月,新会区水利局对其作出共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滩地原状。
随后,当事人谭某于4月13日主动缴纳了罚款,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拆(理)河滩地的构(建)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7月16日,新会区水利局向谭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联合大鳌镇政府、区检察院派驻三江监察室等部门,对该堆放场进行强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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