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水利局 坚持“部门联动、打建结合” 严打河道非法采砂运砂

江门日报 2020-09-17 08:35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新会区水利局坚持“部门联动、打建结合”,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砂、破坏水资源、侵占江河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河湖“清四乱”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9年7月15日晚22时许,新会区水利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称,在沙堆镇中兴围堤段对开水域附近,有船只正在开工作业。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属地渔政部门、沙堆镇派出所、农综中心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当天23时许,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船号为粤珠海浚03××的绞吸式挖泥船正在河道内进行采砂作业,并将河床内的泥砂抽吸到船号为粤韶关货09××的运输船上。经现场调查,上述采砂作业船和运输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合法采砂许可证明和河道运输河砂证明,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河砂。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会区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采砂和非法运砂作业工具,并对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随后,先后依法对本案组织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处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运砂船船主的非法运输河砂行为处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运砂船船主将船上河砂卸到指定水域。(刘倩新水宣)

★以案说法

关于河道采运砂,《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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