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场内偷猎野生蛙被抓 因非法狩猎被提起公益诉讼获缓刑

江门日报 2020-08-22 07:55

江门日报讯(记者/梁佳欣通讯员/谈嘉辉钱清泉)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狩猎案件,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600元,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正义网或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蔡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鹤山市龙口镇一林场内,沿山沟水道,使用头灯照明的方法,徒手捕捉了蛙类野生动物36只。次日上午8时许,蔡某某准备离开林场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

据了解,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禁猎期。而且,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6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小棘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蔡某某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后,2019年12月23日上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资源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将涉案的36只小棘蛙(35只活体,1只死体)送回林场内一溪涧进行放生(死体在岸边掩埋)。

今年7月17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诉讼对蔡某某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鹤山市人民法院于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蔡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诉判决。

那么,此次公益诉讼中,蔡某某需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涉案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小棘蛙基准价值为100元,涉案野生动物36只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因此其赔偿费用参照此价格执行。

据悉,今年以来,江门市全面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7月,公安机关立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99起,查破94起,刑事拘留33人,收缴野生动物1809头(只)及野生动物制品21公斤,涉案金额3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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