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个人消费贷授信上限20万元

江门日报 2020-08-07 08:00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江门日报财经智库专家、新浪微博视频自媒体《海阔财商》主讲嘉宾海阔说,《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后疫情时期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同时也能通过规范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对贷款者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征信知识推广。

江门日报记者吕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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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小额、短期、高效的原则

记者查阅《办法》看到,该《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涉及到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办法》规定。

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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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今年以来,海阔给多家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行了大量的清收辅导。他发现,因为疫情导致经济下行,不良贷款有所增加,尤其是互联网贷款。“这类贷款在经营管理上不严格,所以在清收的时候难度较大,出现了找不到借款人单位、住宅,打不通电话,借冒名贷款以及恶意骗贷等情况,对某些地区的整体征信情况产生不良影响。《办法》的推出,对净化市场、规范市场、快速抑制不良贷款会起到很好的作用。这样就可以使更多的贷款资金有效地发放到优质的有需求的消费者手中,帮助他们的生产生活尽快走向正轨。”海阔说。

《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海阔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的严格要求,这一保护措施也和近两年国际上大力推广实施的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侵权的做法相接轨。

据悉,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海阔说,疫情以来,优质贷款客户减少,互联网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办法》出台后,增加了信贷营销的难度,某些银行信贷销售人员可能会有抵触心理,银行要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让他们明白,此办法不是抑制或打压互联网贷款,而是保证银行在加大贷款力度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压降不良,如果能严格执行,对增加银行利润收入反而会起到很好的拉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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