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布内部通告 “认定”他是肇事者 员工起诉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江门日报 2020-08-06 08:14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陈木明)一封内部通告邮件在公司里传开后,他成了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并被公司罚款,还得承受同事们在他背后指指点点。台山市某公司员工刘某深感困惑与不服,状告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撤销通告和赔礼道歉的判决。

2018年4月,台山市某公司的员工宿舍突然发生火灾,所幸发现及时,在该公司的组织下,火情很快被扑灭,造成的损失并不大。该公司未报消防部门处理,仅向台山市公安局报案。当地派出所民警前来现场调查后,未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然而,该公司事后在内部邮件中发布了《关于员工宿舍火灾的处罚通告》,认为是刘某在员工宿舍违规拉接电线导致火灾发生,并对其罚款800元。

这一处罚通告让刘某成了“红人”,他不明白为何无端端被该公司认定与火灾有关,还要被罚款,同事们背地里对他指指点点更让他苦恼不已,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正名。之后,刘某以该公司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则辩称,有值班员工目睹火情是从刘某的床位起火,并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处罚通告有依有据,不属于侵犯刘某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名誉侵权案。涉案火灾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在未经有关消防部门或政府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全厂发布了对原告刘某的处罚通告,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刘某的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虽然派出所出具的笔录显示有人看到是刘某的床位起火,但派出所并未对涉案事故作出认定,且笔录仅为证人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未能直接证明该起事故实为刘某引起。故法院认定某公司所发的处罚通告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决某公司10日内撤回处罚通告,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未经证实的信息、捏造的谣言等不可随意传播。在当前网络迅猛发展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不实信息很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传播不实信息者轻则需要赔礼道歉,重则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公民如果遭到他人诽谤或侮辱,切忌鲁莽行事,慎重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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