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滴滴平台虚拟跑单 两人诈骗近10万元获刑

江门日报 2020-06-12 07:58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钟燕婷)蓬江法院近日审结一宗新型线上服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和余某利用滴滴平台操作虚拟跑单获取奖励金,再通过支付油费套现金的方法诈骗近10万元。被告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万元。

违法使用订制软件进行虚拟刷单

2018年3月、4月,王某先后在广州市佛山市租住房屋,雇请余某等人通过在滴滴平台操作虚假跑单业务实施诈骗。

余某通过微信与刘某联系,将购买的虚假的注册滴滴司机账号交给刘某在蓬江区刷脸验证,并支付给刘某每个账号100元的费用。王某和余某利用上述的账号,以“司机”的身份登录滴滴出行平台账号后,再使用手机上的“易某某”软件修改定位。

之后,再使用购买回来的另外一些滴滴出行平台的账号以“客人”的身份登录平台,登录后,再次使用“易某某”软件进行修改定位,然后刷单。刷出来的单由修改完定位位置的滴滴出行平台接单,确认接单后,滴滴平台上的“司机”账号定位及“客人”账号定位,就会按照“易某某”软件修改完的定位路线运行,直至到达目的位置。

串通加油站人员虚拟加油套现

司机在滴滴出行平台上的钱,可以通过充值话费或者到加油站加油的方式提现。于是,王某联系隋某,由隋某通过串通加油站人员,利用所提供的加油站和加油枪信息,操作虚假滴滴司机账号进行虚假加油,并将虚假滴滴司机账户上的跑单奖励金通过支付油费的方式套取出来。虚假加油后,隋某和加油站结算套现,再按照约定将虚假加油金额的85%给王某、余某分成。

从2018年3月至案发之日,王某、余某通过上述手段从滴滴平台套取107378.82元,另为实施诈骗支付给滴滴平台车费7669.3元,从而造成滴滴平台损失99709.52元。

王某和余某在2019年11月26、25日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赃99709.52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诈骗作案,骗得款项99709.52元。王某属主犯,余某属从犯,鉴于家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王某被判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万元;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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