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未满月但有加班,工人该拿加班费吗? 人社部门:劳动者加了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
江门日报讯(记者/严建广通讯员/张鸿杰)到工厂做工未满一个月,但是工作期间有加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有权要求工厂发加班费吗?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外来务工人员杨先生的投诉,称其今年4月应聘到蓬江区某工厂做工。当时,工厂招聘启事给出的底薪是每月1720元,22天制。176小时正班,超出的全部算加班。周一到周五加班15元/小时,周六、日加班18元/小时。
杨先生说,4月份,他在厂里做了17天后,觉得收入太低,就辞职不做了。但是,在做工的17天内,他们有加班,总共做了190多个小时。上个月中,工厂发工资。杨先生发现,工厂把他的工作时间全部算成了正班,没有加班费。“我觉得应该给我加班费。”他说,“我去找老板理论,他说因为我没有干满一个月,所以不能算加班费,只能算正班。”
记者了解到,后经过多次交涉,工厂最终同意支付加班费。
那么,工厂提出因为没有干满一个月,所以尽管加班了也不能算加班费,这样说法和做法合法吗?
就此,记者采访了蓬江区人社局执法大队,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加了班,肯定要支付相关加班费。工厂说在试用期没有干满一个月,就不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每小时标准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1720元÷21.75天÷8小时,就得出每小时标准工资。再以此作为基数,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记者了解到,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此外,该负责人也表示,加班费和标准工资应分开计算。如果工人工作未满一个月,可以在标准工资里面适当扣除,但是,加班费不能因为工作未满一个月而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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