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司法“保护伞” 江门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6月5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江门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等方面,结合当前广东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凝聚社会共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丁洁李永强
案例一
随意处置有害废弃物,污染环境受到重罚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某公司在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原材料时,将产生的21180吨危险废物——含镍浸出渣,交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司徒某1、司徒某2两人非法处置,并支付了673万元处理费。司徒某两人又将上述危险废物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等人,运往江门市新会区、恩平市、鹤山市、阳江市、广西藤县等地倾倒或填埋。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对生态环境侵害主体的依法追责,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同时警醒生产经营者,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弃物,应依法转交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能随意倾倒或填埋。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绿色发展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二
遏制环保不作为,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
2017年5月,有群众举报投诉称,某村山里堆放有大量工业废渣和污泥。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该填埋场中有疑似皮革废渣、边角料及其他不明废料等固体废物,并有黑色、散发恶臭的废水渗透到下游,其中的重金属渗滤液造成下游鱼塘大量死鱼。
经检验,其土壤的总铬、铜、锌和铅均超出检出限。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地检察院为此向环保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同年11月,当地检察院认为,当地环保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当地环保部门继续对陈某等人收集和倾倒涉案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家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后广东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督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能动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噪声污染损害健康,可依法维权
高某居住在沐足中心的楼上,由于沐足中心营业至深夜,噪声较大,其睡眠受到严重影响。从2013年2月开始,高某到江门市中心医院和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症。2015年1月,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确认沐足中心使用的电热水器的边界噪声超过夜间噪声排放限制。之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沐足中心的经营者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沐足中心向高某赔偿医疗费5715.10元。
典型意义:目前,科学研究已把噪声污染定为继空气污染、水污染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污染源。此外,噪声污染还被列为世界七大公害之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至六十八条对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如因噪声污染造成身心损害,可依法维权。本案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确认的噪音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对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医院诊断证明,认定沐足点的噪音排放造成高某的损害,进而支持高某的诉求。该案的判决对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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