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偷偷卖鸡 养殖公司知晓后不予结算 人民调解化解 “公司+农户”合同纠纷

江门日报 2020-05-11 08:01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开平市金鸡镇居民古立(化名)向金鸡司法所反映称,他是某养殖公司的养户,去年6月与某养殖公司按照“公司+农户”的模式(由养户提供场地、鸡舍及人力,并交一定的押金,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品、疫苗、饲养管理咨询服务,待鸡养成后,公司保价回收肉鸡,扣除欠款,所剩即为养户的利润。合同约定肉鸡属公司所有,养户不得私自销售并作其它处置,如虚报肉鸡死亡确认者,养户需对缺失肉鸡承担30元/只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并进鸡苗1.6万只,但到去年10月鸡只出栏数量为8646只。某养殖公司觉得死鸡数量太多,认为他私自卖鸡,要求赔偿公司损失才给予结算。古立否认存在卖鸡事实,认为公司不予结算不合理。金鸡司法所于是深入了解情况来龙去脉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

“公司说我私自卖鸡,不肯跟我结算,我的辛苦钱都打了水漂!我还要靠这些钱养家糊口啊!”古立激动地说。

“按照你养殖场的情况,死鸡的比例高达46%,太离谱了。但同期其他养殖户的出栏率都很正常,都没有那么高的比例。在没有搞清楚情况之前,公司不可能跟你结算。”养殖公司经理陶响回应说。

“死亡记录本我都有登记的,后来被你们拿走了,而且养殖过程中,发生死鸡我都有拍视频给技术员看,让技术员过来,他都不来。”古立辩解说。

“不可能,鸡苗养殖到110多天的时候我还亲自去你的养殖场看了,一切正常。而且我手头上还掌握有你私自卖鸡的证据。”陶响理直气壮地说。

金鸡司法所调解员李石兴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平心静气地对古立说:“做生意最重要是讲究诚信,如果没有诚信了,下次别人就不会再找你做生意了。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希望你能诚实地说明事实,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古立思考一番后,不好意思地点头说:“我承认私自卖了公司的鸡,但公司现在要求我按照30元/只价格赔偿,我无法接受。”

调解员拍拍陶响肩膀,引导其走到一边商量:“养鸡户也不容易,他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你看能不能跟公司商量下,给出一个比较合理且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公司是要做生意的,你们以后还会有合作机会呢。”

陶响说:“因为这件事情,我也已经多次请示过老板,现在公司给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按照正常出栏率计算,鸡只缺口转换成金额由养户补足;方案二,按实际出栏数量进行结算,另外鸡只缺口由养户按照鸡苗价(3.8元/只)补偿给公司。”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古立与养殖公司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实际出栏数量进行结算,另外鸡只缺口由养户按照鸡苗价补偿给公司。

调解员提醒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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