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功调解标的额超460万元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江门日报 2020-04-29 08:31

近日,两家企业因货款对账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涉案标的额超460万元。开平市人民法院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及时化解两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矛盾,被告同意支付货款440万元。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双赢。

江门日报记者/胡涛

通讯员/林玲玲林鸿辉

对账产生纠纷催收逾460万元货款无果

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公司)是开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一县道改造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自2018年11月起,其因公路改造工程的施工需要,向台山市一家民营企业(下简称台山公司)购买混凝土。2019年3月,双方正式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同年7月双方就1-7月的混凝土销售状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对账函,明确湖南公司尚欠台山公司货款4617061.7元,应于同年8月30日前结清。

其后,湖南公司认为对账函重复计算税费,并以列明的实付金额、供货数量等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台山公司则认为对账无误,要求其按期足额支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台山公司于今年1月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湖南公司的银行账户。

“马拉松式”磋商促和解

被告同意支付货款440万元

“案件涉及两家企业,当前复工复产争分夺秒,纠纷化解自然也应分秒必争,否则会给双方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决定先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并向业主单位开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函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然而,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对立情绪逐渐加重,庭前调解不成,于是如期开庭。

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方案,汇总双方意见后,确定了新的调解框架再进行磋商,并与被告湖南公司反复进行沟通,引导其从大局和与中小企业长远合作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希望原告台山公司充分考虑当前疫情影响,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十几轮“马拉松式”磋商,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向,湖南公司在1个月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台山公司支付440万元货款,台山公司同意在收到首期款300万元即申请解冻湖南公司的账户。

调解协议签订后,湖南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于两日内转账支付首期货款300万元。法院依台山公司的申请,立即解除对湖南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让湖南公司可以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十分满意。

该案的顺利调解,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两家企业的负面影响,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两家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取得了极佳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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