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张借据,一家三口被诉诸法院 法院:儿子不担责,被告及妻子限期内还款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吴玩贞盘其然)自己的名字被他人写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会不会因此惹上麻烦?这是生活中很多人存在的疑问。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一家人被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从该案中,或许可以找出以上问题的答案。
2018年4月23日,被告陈某因生意和生活需要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于同年9月23日再次借款20000元。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2月23日。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陈某却迟迟未返还借款。原告刘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据》上有陈某妻子及儿子的签名,其二人对被告陈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将被告陈某一家三口诉诸法院。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刘某提供的《借据》及《借款现金收据》不属实,当时其妻儿均在外地,且其儿子对此事并不知情,儿子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故其妻儿二人与本案并无关联。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担保人的情况。原告刘某自认当时陈某儿子不在场,陈某儿子是否在《借据》上签了名,自己并不确定。期间,法院询问原告刘某是否对陈某儿子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告刘某不置可否。
台山市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担保人的问题,由于原告刘某缺乏证据证明陈某儿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过名,且未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被告陈某也否认其儿子曾签过名,所以对于陈某儿子作为担保人的签名,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及妻子限期内将剩余借款返还给原告刘某,并驳回原告刘某对陈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台山市法院法官表示,在借款过程中,债主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而借款人为了及时得到款项便随意将熟人甚至亲人的名字代签上去,很多人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惹上官司。面对这种情况,不必过分惊慌,除非是夫妻关系,否则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本人亲自签名,就不用负担他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可见,债主想要起诉担保人就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信息,债主单凭一个签名不足以提起诉讼。
假如收到法院发出的应诉材料,要认真看清对方起诉状中的起诉理由以及辨别证据是否充分。然后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原告的意见,同时向对方说明自己并没有签名的事实。如果对方仍固执地要求己方负担责任,可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进行确定,及时驳回对方不合理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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