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寓公司运营困难,要求房东少收3个月房租 疫情期间,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吗?
买套公寓交给机构打理,每月收租,当这样的“甩手房东”岂不妙哉?!本着这样的想法,李先生两年多前购买了一套公寓,委托给某公寓公司运营,但近期,某公寓公司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打算免付3个月房租,或解除合同,房东李先生觉得难以理解。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周春锋
房东被要求少收3个月房租
据李先生介绍,2017年7月,他以老婆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摩根国际的公寓,建筑面积39.07平方米,总价约40万元,后委托给某公寓公司运营5年,该公司则在每月30日将该月2000元(含税)的固定收益支付给李先生,在今年2月之前,双方合作正常。
“大概是2月10日,这家公寓公司给我们业主发微信说,因为遭遇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因素,将免付我们3个月的房租,或者是解除合同。”李先生觉得处理方式不可理解。
为进一步核查事实,记者与李先生于2月21日上午约10点来到这家公寓公司江门摩根国际店,该店前台蔡小姐表示,项目一直在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房客极少,以长租客为主。
李先生谈及租金问题,蔡小姐递给李先生《致业主的公开信》。记者发现,内容的大意是:受经济下行、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春节期间的所有预订订单取消,房屋全部空置,损失非常惨重,1月出现巨额亏损,资金链全部断裂。此次疫情,远超正常的市场波动,属于不可抗力。进入2月以后,酒店基本空置,无法继续经营,基于以上原因,他们进入“经营休眠”状态,从2月1日起无力支付业主租金,为解决问题,他们提出两种方案,其中之一是:临时托管业主的房子,但不支付业主2月、3月、4月的房租,如果疫情提前结束,重新恢复原合同执行,如果疫情持续时间长,再次延长临时托管期。另一种方案是:从2月1日起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免责。
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记者留意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智勇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法院具有较大的裁量权,需要结合疫情对实际经营产生的影响来认定。从审判实际情况来看,法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还有部分支持的即减免一到两个月租金,建议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不可抗力,李先生和这家公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何表述?记者留意到,合同里面的第一条讲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事故、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第二条则讲到: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各方应当立即互相通知、协商,寻求合理、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合同的,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第三条则讲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和意原的,双方顺延履行合同。
“之前合同不会具体预见到疫情此类情况,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原则酌情判决。”律师林智勇认为,“走法律途径,得到的结果未必令双方满意,双方打官司耗费的精力财力,其结果可能还不如双方协商各自妥协让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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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模式需谨慎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江门市公寓项目较多,货量剧增,为了增强竞争力或便于销售,部分项目推出了售后返租模式,比如市区某项目打出了“100万元买5套房,每月9000元收益”的广告,该项目工作人员称,他们与曼陀伦智能酒店合作,平均每套公寓每月收益约有1900元。广告看起来很吸引人,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售后返租项目并不一定像想象中的那么好,投资者需“擦亮眼睛”。
左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炳亮提醒,售后返租模式要注意“六不投”:产品有明显缺陷的不投;定价明显虚高的不投;开发商实力不足、品牌不响、口碑不佳的不投;折算的返租明显超市场水平的不投;返租和履约惩罚条款没有实质性保证的不投;运营方名不见经传、没有成功案例的不投。此外,返租年限低于8年的应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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